⒈ 越级上诉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斗讼·越诉》:“诸越诉及受者,各笞四十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十五·告罪不得称疑》:“如有论告本管官司者,许令直赴上司陈告,其餘并不得越诉。”清 吴樾 《意见书》:“其对平民也,滥刑苛法,不许越诉。”
1、七年,诏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,舶至除抽解和买,违法抑买者,许蕃商越诉,计赃罪之。